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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生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8-26 10:13:54 人气: 标签:
 

 案例:
      李某与王某l992年结婚,生了一个女儿王萱。l995年,他们夫妻开办的养鸡场,资产已达70余万元。有了钱的王某不再满足于一夫一妻的生活,尤其不满足只有一个女儿而没有儿子。他逢人就说:“我从来没想过我会没儿子!”“没儿子,我挣下这么多钱给谁?“于是,他开始在外面胡来了。l998年,他包养的“二奶”张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起名王朋。2000年7月份,王某不慎触电身亡。发丧期间,张某抱着她的儿子来哭,被李某撵出去了。事后张某又来,要求她儿子分割遗产,又被李某拒绝了。如今也不知谁给她张某出的主意,让她以王朋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与王萱一样继承王某的遗产。请问,像王朋这种“野生”的孩子,有权利继承李某的丈夫王某的遗产吗?

      解答:
      因为李某的丈夫王某与张某的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所以,他们二人所生孩子王朋系“非婚生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所说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在内的一切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该条第五款又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产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可以确认王朋与王萱一样,都是王某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李某认为王朋没有继承权,是不对的;李某拒绝王朋参与分割王某遣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是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来归李某,剩下的一半则是王某的遗产,按《继承法》再由王某女儿王萱以及王朋来共同继承。王朋所得遗产,应由其母张某保管,王萱所得遗产由李某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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