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S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L某和死者F某负次要责任。本律师作为原告N某(系死者F某的妻子,同时也是本案的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被告人S某从重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S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三人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法院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S某至今没有对受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无法弥补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更无法抚慰原告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