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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醉驾超标电动车将受刑

作者:安阳律师网 来源: 日期:2011-10-12 16:51:56 人气: 标签:
    郑州尚无人因此受罚,而醉驾电动车也将会被警告或罚款。

□记者 乔伟辉 实习生 高鸿鹏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警方按照规定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者将受到刑事处罚,但迄今为止,警方还没有查处过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

据交巡警支队法制科民警李小学介绍,就“醉酒骑电动车算不算违法”的问题,郑州市“ZZIC办公室”曾发文让交巡警支队予以解释,10月9日,经研究,交巡警支队对此正式作出了书面回复。

在回复中,警方重申了“醉酒”的国家标准和“机动车”的含义。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的,为醉酒驾驶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李小学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电动车的称呼,在该法实施之前,应该还没有电动车的成熟概念。所谓“电动车”不是一个现行法律用语,是众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轻便电动摩托车等的叫法,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属机动车、非机动车。

李小学称,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电动车要具备三个特征:一是最高时速≤20km;二是整车质量(重量)≤40kg;三是电动车应具有良好的脚蹬骑行功能。符合标准的,警方认定是非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此类车辆的驾驶人,将会被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如果对自身造成一定危害性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将驾驶人依法约束至酒醒。

对于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车,将会被警方认定为机动车。按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也理所当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小学同时强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此类车辆须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郑州交巡警警力有限,此类车辆不是查缉重点,所以从“醉驾入刑”以来,郑州还没有查处过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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