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 > 正文

交通肇事者“行善代刑”你赞成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8-26 14:53:07 人气: 标签:
 

摘要:“交通肇事者‘行善代刑’你赞成吗?”上周三,我们在论坛发起调查,截止到6月29日18:00,共有63人参与,赞成和反对者的比例分别是57%和43%。

  发起这项调查的背景是——上周有媒体报道称,在浙江宁波北仑区开集装箱车的山东人小王撞死了一名骑电动车的市民,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并向死者家属赔偿了60余万元,获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北仑检察院与交通部门协商后,决定给他两个月考察期,做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表现好的话,则会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做法被称为“行善代刑”,在浙江还是第一例。宁波北仑交警表示,今后辖区内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妥善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工作,积极主动向受害人或家属表达歉意并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且最终取得他们的谅解,也可以“行善代刑”。

  【网上调查】

  【律师说法】

  赞成和反对者各有理由

  目前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

  没有明确规定

  19楼上的调查,参与者旗帜鲜明地分成了两派,人数旗鼓相当。

  赞成者认为,“行善代刑”体现了人性化执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在中国香港和一些欧美国家,已经有类似的做法,效果不错。

  其中,网友牛仔爸爸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处以刑罚并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目的。相应地,社会还要为他提供监舍、饮食,以及管理人员等。这么做的结果,受监牢管制的他可能非但不反省自己的过错,还会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是双输。而罚他做义工,让他在行善中体会帮助别人、服务社会带来的满足和快乐,同时对社会来说是一个免费的劳动力,是双赢。

  反对者的担忧也不无道理:如果赔点钱,做点好事就能免除刑罚,是不是会让钱权交易泛滥?是不是会造成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新的不平等?尽管交警部门对“行善代刑 ”的适用人群有着严格的界定——没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向受害人或家属表达歉意,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并最终取得他们的谅解。然而,仅仅如此似乎并不能消除反对者的疑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行善可以代替刑事处罚,那不是乱套了吗?首先,怎么行善,怎么保证肇事者行善?由谁来监督?需要社会成本吗?其次,对有钱人来说,出钱出力可以消灾,违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第三,从严查酒驾的效果来讲,如果没有醉酒一律拘留的措施,能遏制酒驾的猖獗吗?”网友浙A家有仙妻义正词严地说。

  在跟帖中,类似的担忧比比皆是。

  “好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成本进一步降低,今后上路神经不必绷得这么紧了。”

  “犯罪成本过低的话,更加不利于安全意识的培养。”

  更有网友直言不讳地称,这么做会让“富人笑了”。

  “行善代刑涉及刑事诉讼理论上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目前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在接受金周讯采访时说,《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只规定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不起诉的情形,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有明确立法规定。“它的合法性首先会遭到质疑;其次,如果各地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制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行确定不起诉的条件,那么如何保证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如何确保检察机关不会滥用该制度?又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二月份推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精神。”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的余友飞律师虽然对宁波交警的探索性做法持赞成态度,但同时也对其公平性表达了担忧,“目前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各方面各有规定,极易导致法律的不统一适用,也容易引发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风险。”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