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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8-26 11:41:22 人气: 标签:
 

【案  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王秀荣是大安市舍力镇人,由于家境贫寒, 2004年4月只身来到白城市打工,通过朋友介绍在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脚手架上的传递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15日,由于施工方未安装防护设施,王秀荣在操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腰椎骨折,虽经住院治疗,但仍造成双下肢截瘫的后果。事发后,该公司除支付了医药费外,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005年12月,此事件经白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确认,王秀荣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被认定为六级伤残。此后,王秀荣多次找到公司交涉工伤待遇及以后手术费用之事,都被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无理拒绝,并称公司的经济状况不好,能给付医药费已实属不易,要再支付其他费用是绝对不可能的。王秀荣无配偶又无子女,现在又双下肢截瘫,她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她一次在家中听广播时知道了法律援助这个机构,遂于2006年4月10日来到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周晓慧、付俊霞律师在了解了王秀荣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接受此案并从仲裁阶段介入。承办律师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保留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对王秀荣来说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决定先征求一下王秀荣本人的意见。听了承办律师的讲解后,王秀荣表示想保留劳动关系,让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以解决后顾之忧。承办律师又从侧面了解得知,该公司已濒临倒闭,根本没有可能长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于是,承办律师又找到王秀荣,对她讲了调查到的公司现状,同时指出,她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本不可能继续工作,与其等着未必能实现的目标倒不如从实际出发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王秀荣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同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为其代写了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在内的五项工伤赔偿请求,共计26191.70元。承办律师考虑到王秀荣的身体不便,又主动帮助王秀荣到仲裁委员会立案。

  2006年6月2日,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同意给申请人工伤待遇。承办律师提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被劳动部门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接着,用人单位又提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资标准不应是申请人提出的420元,而应是白城市社保提供的2003年该公司的缴费基数360元,而承办律师则认为本案发生在2004年8月份,所以理应按2004年该公司的缴费基数420元认定。仲裁庭最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于23191.70元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主张仅有16691.70元应予保护,另外的6500元的请求系手术时聘请外地医院医生的劳务费,无正规票据,不应予以保护。对此,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只同意给付16691.70元,聘请外地医院医生的6500元劳务费不同意给付。
 

  针对当事人庭审时的态度,承办律师决定庭外找用人单位调解。他先找到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讲诉了王秀荣无家可归又伤残的不幸遭遇,同时请用人单位负责人从王秀荣的角度想一想,对于一个大公司而言区区万元根本算不了什么,可对于王秀荣而言,这些钱就是其生存下去的希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最终被承办律师说服,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16691.70元的基础上再多支付3000余元,即总计赔偿王秀荣2万元。

  【承办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2006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秀荣2万元。承办律师考虑到王秀荣身体不便,又陪同她把钱存进了银行,王秀荣疲惫的身心终于得到了抚慰。其后,王秀荣做了取钢钉手术,身体得到了恢复。

  【简要点评】

  此案是一起因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了解到的公司现状,并考虑了受援人的身体情况,帮助受援人作出正确选择,然后采取申请仲裁和庭外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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