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法制新闻 > 正文

刑诉法大修:控辩双方均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9-10 22:06:14 人气: 标签:
 

药家鑫案、夏俊峰案的发生,让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入更广泛民众的视野。

  8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也作了有限的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法院审查核准。在现行的刑诉法中,死刑复核并不开庭审理,而是由最高法院法官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审理案件。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但这种模糊性、又无相应的救济条款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来自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报告显示,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约见法官的权利以及获取复核结果文书的权利均没有保障。

  同样,参与一审、二审的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无法参与。

  刑辩律师陈光武曾撰文表示,中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财新记者获悉,此次修法过程讨论中,来自法学界、检察机关、律师界的意见比较一致,提出必须询问被告人,检察机关和律师应该有实质性的介入,必要时应该召开听证会,甚至开庭。在这一问题上,检察院的态度与律师、学者比较一致。但法院系统的态度比较消极,认为最好保持现状,既不希望搞听证,更不愿意开庭,甚至对应当询问被告人的规定,也有不同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对此表示,死刑复核过程汇总,应当讯问被告人是必须的,“不管怎么样,都得问问。毕竟(人)死之前肯定有话要说,哪怕是通过远程视频询问。”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