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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9-10 17:11:42 人气: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有基本建设内容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外,其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三阶段审批可合并为一次审批。
l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 1 )中方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外资审批机构审批;
( 3 )获得批准后到市代码办办理企业代码;
( 4 )向外资审批机构申领批准证书;•
( 5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2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 l )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咨询代理机构代理申报;
( 2 )参照中外合资企业设立过程。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基本情况
A 、合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B 、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C 、合营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
D 、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力法,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6、生产组织安排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集及其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担风险及分享利润(亏损);
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台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最低出资额,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无专项规定的按《 公司法》 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有什么规定?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执行专项规定,无专项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执行:
投资总额在300 万美元以下(含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70 % ;
投资总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至10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50ry0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 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 万美元以上至3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40 %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1 / 3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 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 万美元。
 
六、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何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例:某项目己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250 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总额200 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 万美元的70ry0 即140 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应是390 万美元(即140 万美元加250 万美元)。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 %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 公司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不全部击资旅从其规定。
 
八、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出资期限也是2 年吗?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出资期限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15 % , 2 年内出资不低于3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大于3000 万美元的,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 年内缴清。
 
九、外商投资企业若第一期注册资本未到位,如何处理?
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
 
十、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原则上应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但在首期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后,持有正当理由,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发起式股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 %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 年内全部到位。
 
十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无投资总额规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设定总股本和注册资本,不设投资总额。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减少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登报公告并报原外资审批机关审批。
 
十四、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扩大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拟扩大经营范围,可以在企业投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前提下,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十五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能否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十六、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 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股东除了以货币出资外,还可以以什么形式出资?
股东可以以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十八 、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现在可达到多少?是否受20 %的限制?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声作特别规定的,可参照《 公司法》 。
 
十九 、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有哪些?
根据《 公司法》 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李权或者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十、外商投资者的实物出资可否是国外旧设备?
可以,但对旧设备的制造日期有年限限制,且还需先到机电办及进出口商品立验检疫局办理有关审核手续才能进口。
 
二十一、中国自然人能否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礼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二十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缴清,运作正常并开始盈利,无违法记.录,可以在,国境内再投资。
 
二十三、国有资产对外转让如何进行?
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国有资产的标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割。
 
二十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包括哪几种形式?
主要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十五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 1 )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2 )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3 )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 4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 )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6 )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
( 7 )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涉及的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 8 )依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企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 9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先进行调整;
( 10 )根据需要增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十六、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哪些?
( l )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2 )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 3 )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 4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税务登记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
 
二十七、并购行为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方面?
1 、债权债务法律承继义务因并购方式不同而不同,注意保护债权人和境内公司职工利益:
( l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并购的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 2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公司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 3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应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同时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资产并购时的前置债权人通知义务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 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而股权并购时则不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的前置程序。关于对债权人的公告和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未作具体规定,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有何具体规定?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可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或分立。
 
二十九、外国投资者公证、认证是怎么一回事?如何进行公证、认证?台湾、香港、澳门的投资者也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吗?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在护照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使用,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所在国有关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自然人来沪投资可提供台胞证(本人签字认可的复印件)。
台湾企业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 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三十 、离岸公司来华投资设立企业,该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开业证明都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只需要对投资者(离岸公司)的开业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三十一、中国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该自然人国籍变更了,原内资企业是否需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境澳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生质,仍属内资企业。
 
 
三十二、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管理性地区总部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管理性公司可为受托管理企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员工管理服务、研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管理服务。
 
三十三、投资性公司有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投资性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 万美元。
 
三十四、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分为几种?
1、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部门。
 
三十五、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以从事哪些经营活动?
1、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本机构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
3、与本机构研发成果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5、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6、与企业相关的研发项目中试用中试生产。
 
三十六、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和研发人员有无最低要求?
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 万美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不低于80 % 。
 
三十七、外商在上海投资研发中心由哪些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审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市外资委委托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审批和管理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批准的项目报市外资委和市科委备案。
 
三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内部的研发分支机构应按成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法规规定向市外资委或其授权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就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向市外资委或其委托机关报送增加经营范围的相关材料;己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市外资委和市科委备案:
3、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1 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十九 、外商在上海投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进口关税:
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研设备,除《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不应构成生产规模。
 
出入境签证:
外资研发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不少于3 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l 年的访问签证:对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资研发机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不少于3 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签证,并可按规定办理不少于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证,并可按规定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 (B 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人才引进:
外资研发机构因工作需要雇佣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本人工作关系可转移进沪、户口迁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和随迁。外资研发机构因工作需要雇佣其他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A 证、B 证)。
 
四十 、外商在上海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如何享受转让研发成果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外商在上海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必须在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盖上同意专用印章,方可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四十一、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开设店铺的,在哪里可以取得“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开设店铺的,需事先到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外经处取得“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四十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贸易活动?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并工商变更登记后可以从事商品的国内贸易,但贸易的商品种类限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并且商品贸易的营业收入一般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49 % ,否则不能享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四十三、哪些是禁止外商投资企业经销的商品?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商品一般都是禁止经销的商品(如:武器弹药、色情商品)。
国家禁止外商经营盐的批发、佣金代理;烟草的零售、批发及佣金代理。
 
四十四、如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如只增加进出口权,不从事商品的国内分销,可以直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扩大相应的经营范围,然后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L 海市外经贸委11 楼受理大厅14 号和巧号窗日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商品的国内分销、进出口,则需根据商务部《 外商投资业领域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和《 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区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扩大经营范围手续。
 
四十五、黄金、钻石进口销售是否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前置审批?
黄金饰品和钻石饰品的进口和国内分销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前置审批;毛钻和裸钻的进口要求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进行。黄金及白银等贵金属的进出口及分销需要报商务部审批。
 
四十六、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分销权,如何申请?
根据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区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分销权。企业先向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递交有关材料,经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初审后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涉及特殊商品的需要报商务部审批。
 
四十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零售企业,是否须要提交店铺的相关材料?具体有哪些?
需要提交店铺的租赁协议、出租方的产权证及是否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四十八、外资娱乐项目审批流程是怎样?
1、外资审批部门在收到申报申请和申请设立娱乐场所承诺书以后,向市文J 事业管理处征询审核意见;
2、市文化事业管理处在收到征询函后,经会商市文广局后向外资审批部门具《 外资文化项目审核意见书》 ;
3、外资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颁发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凭批准证书及《 外资文化项目审核意见书》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前加注“筹建”,并核发有效期为一年营业执照;
5、外资企业取得《 营业执照》 开始筹建,装修完成后按规定向消防、卫生、保等部门申请相关批准文件和申领《 文化经营许可证》 。然后凭《 文化经营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九、申请设立外商独资的敬老院的相关程序,该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
外商只可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养老机构。相关程序为:
中方合营者向市外资委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市外资委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经商市民政局后作出审批决定,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市民政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 ;
中方合营者向市外资委提出设立合资、合作养老机构的申请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材料,市外资委经商市民政局后作出批复,并向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合资、合作养老机构在领取《 批准证书》 后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合资、合作养老机构正式开业前应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执业证书。
该类项目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五十 、外国投资者设立餐饮企业,营业范围中可否加入歌舞表演节巨?
可以设立音乐餐厅,但需事先获得市文化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各区县外经委都可以审批该类企业。
 
五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是否允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或赴台、港、澳地区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她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五十二、外国自然人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根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只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十三、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如何获得相应资质?
根据国家建设部门、原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根据拟申报的资质等级首先必须取得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外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才能依据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结合投资方的行业背景、工程业绩、专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规模等方面的条件,备齐资质审查材料,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具体的资质审批原则、程序、材料可询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五十四、根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其外资比例不超过50 %。目前是否仍有该限制?
投资方是否需要有从事相关行业资质?目前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外资比例不超过50 % ,投资方必须是从事相关行业。
 
五十五、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包括哪些内容?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是指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商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十六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鼓励类条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十七、国家鼓励项目确认书中项目用汇额如何确认?
项目用汇额指进口设备的总金额,免税额度的计算方法为:投资总领(增资额)减去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和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五十八、国家鼓励项目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如何确认?
项目执行年限指企业建设期,原则上执行年限不超过企业建设期。
 
五十九、已被确认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范围调整是否需要对鼓励类确认书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需要。如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仍属国家鼓励类,可继续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其“确认书”申请及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经营范围项下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刀
 
六十、根据《 公司法》 ,董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若董事会人数为偶数的情况下,可否认定董事长可有2 票?
不可以,根据《 公司法》 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若董事会人数为偶数,表决出现平局,表决的决议为未过半数。
 
六十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吗?
在《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中未做特别要求,但外资并购、增资涉及扩大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的需做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外资审批机关。
 
六十二、外国投资者在上海的外资银行新开了帐户,问:新投资者资信证明可否由上海的外资银行出具?
可以由上海的外资银行出具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与储备基金的提取是否有最低要求?
中外合资企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的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企业税后利润的10 % ,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时,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法》 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六十四、在美国注册才4 个月的公司,想来上海投资设立企业,因注册时间较短拿不到银行资信证明,可否由该美国公司的母公司出具银行资信证明及担保函?
可以由其母公司出具资信证明和担保函,并提供母子公司证明。
 
六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遗失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故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然后递交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交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核,三个月后领取新的批准证书。
 
六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90 天,外资企业应当自之日起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中请变更事项应在批准之日起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六十七、在批租地块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在批准设立及注册登记时暂无具体门牌号怎么办?
要求投资者提供拟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系地址及场所使用证明,外资审批机关在设立批复中列入企业注册地址。
 
六十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有什么规定?
l 、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审批管理专项规定的,应按规定由原外资审批部门审批。
2 、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原外资审批部门审批。
3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内获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贸易企业,允许其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由市外资委审批。
4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民用航空、融资租赁、娱乐、餐饮、咨询、美容美发、生产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特种商品贸易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仍转报商务部审批;外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本市设立涉及上述行业的分支机构,需持市外资委的同意函,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 、除上述1 、2 、3 、4 款以外的分支机构不再审批,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六十九、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哪一个?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
 
七十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公告的报纸有无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的,应在外资审批机关初步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登载公告,于公告之日起45 日后进行审批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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