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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保护你的财产?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8-25 21:07:01 人气: 标签:
  婚姻的小船行驶在人生的大海上,到处暗藏着不可预见的危机,时而会遭遇暗礁的冲撞,时而会遭遇暴风雨的袭击。在过去,面对一艘破败不堪的小船的沉没,船上两人只会默默地套上救生衣各自逃生——伤的只是心;而如今,许多“小船”早已升格为了“豪华邮轮”,因此在弃船逃生前,两人可能还要进行一场为争夺船上财产的殊死搏斗,而对打输这场战争的一方来说,伤的不只是心,还有钱。
婚姻危机汹涌袭来
   还记得刘若英在红极一时的电视剧《粉红女郎》里饰演的“结婚狂”,因迫切地想步入婚姻而生出很多“笑料”。如今无论是人到中年的60后,还是正在步入而立之年的80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上演着一出出“离婚狂”的悲欢离合。这正应了钱钟书在《围城》里的那句久经不衰的名言:“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
   官方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中国离婚总对数仅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
   事实上,进入本世纪尤其是最近两、三年来,承接上世纪50年代婴儿潮的第二波以80后为主的婴儿潮一代相继进入了婚育年龄,结婚对数年年都在快速增长,婚庆市场极其火爆,婚宴预订往往要提前一年甚至一年半才能订到,但与此同时,离婚率的增长则更让人乍舌。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超过了该年9.1%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增长率。
金钱成危机主要诱因
    为什么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会不断上升呢?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徐安琪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其次,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上升,以前觉得能凑合,现在不能容忍。专家认为,离婚率的上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的更多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整个社会对离婚人群的包容度大大增加了,但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社会进程中的人际矛盾的迅速加深以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比以往大得多的情感风险和财务风险。
   情感风险集中体现在婚外情的泛滥,而财务风险则主要体现在婚姻中经济上弱势的一方的结婚动机究竟是“爱钱”还是“爱人”的问题上,以及离婚时双方对家庭财产的争夺上。
   中国离婚问题咨询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明丽告诉记者,在改革开放之初,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判决的重点主要在是否能够或者是否应该离异上,在财产分割的判决书上常常看到分割一个锅、一个碗。而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个人财产有了大幅增加,现在离婚中双方在感情问题上大多能够保持理性,做到“好聚好散”,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转移到夫妻如何分割房产、股票、存款、汽车以及珠宝首饰等重大财产问题上。别说不会有人再对锅碗瓢盆之类的分割产生矛盾,甚至对电视机、洗衣机、家具等价值相对较小的生活用品的分割上都已不太计较。
明丽还表示,如今在夫妻感情不和当中,经济问题已经占到了七成。“影响婚姻生活质量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财务问题,金钱常常成为婚姻战争的诱因,70%以上的婚姻问题是由金钱引起的。近年比较常见的外遇问题,说到底也是经济问题。而离婚纠纷的最终落实处无非就是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争夺的解决最后也是体现在抚养费这样的经济形式上。”
结婚证本是财产契约
   在过去,领结婚证的心理和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结婚证在本质上其实是一份财产契约,约定结婚后,两人原本独立的财务变成一个财务共同体。
  上海理财专修学院院长徐建明告诉记者:“婚姻本身就是完全的财务行为。如果双方感情良好,无需注册也可以美满地生活在一起。而结婚这个行为是签订财务文件,将两间无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为一间家庭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对两情相悦背后,都有看不见的市场竞争与优势互补;每一份稳定的婚姻背后,都涉及双方资本的产权重组和兼并收购。有朝一日,作为爱情的利润呈现负值,资不抵债,家庭就离破产不远了——离婚。
  尽管用经济学眼光进行解构会把原本在人们心中神圣美好的婚姻变得充满铜臭味,但某种程度上说,这的确是婚姻的本质。
   国学大师林语堂有过一个很经典的“烧婚书”的故事。林语堂和妻子结婚后,一直相亲相爱,生活幸福。但婚后不久的一天,林语堂突然想要烧婚书,并解释说:“婚书是结婚的证明,只有离婚的时候才用得到。”妻子一听,觉得有理,于是两人将婚书付之一炬。两人此后一直相濡以沫,相伴终老。
在这个故事中,林语堂和妻子都领悟到了爱的真谛,发现结婚证并不能把两颗心捆绑在一起,而只能把两个人的钱捆绑在一起,当他们对两人的爱情有绝对信心的时候,没有婚书又何妨呢?
但在当下这个变幻莫测,充满欺骗和谎言的时代,芸芸众生中又有几人能对另一半有如此坚定的信心呢?
打赢争产战 技巧可不少
   22年前,面对日渐富裕的台湾社会所呈现出的越来越多的爱情和婚姻危机,罗大佑在《爱人同志》里唱道:“在这批判斗争的世界里,每个人都要学习保护自己。让我相信你的忠贞,爱人同志。”这句歌词的后半句唱出了罗大佑对忠贞不渝的爱情的向往,但前半句却说出了这个现实世界中的无奈——一个聪明理性有风险意识的人,必须要学会在婚姻的战场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而一旦财务共同体破碎,在一份共同财产重新变回两份个人财产的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财富不受到损害,打赢这场财产争夺战,涉及到大量的婚姻法律知识和理财技巧。尤其在那些夫妻个人财产相差悬殊的离婚战中,富有的一方如何保住自己辛苦积攒的财产不被另一方轻易瓜分,贫穷的一方又如何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实在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较量。
  想要打赢这场战争,就必须要做到提前布局、未雨绸缪、知己知彼、心中有数,这样方能有备无患,一旦遭遇离婚危机,也能从容应对。本组封面文章通过基础篇、进攻篇、防守篇、进阶篇来逐层介绍打赢争产战所需掌握的诸般兵法。
结婚的高额成本
  离婚注定是一笔“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亏本买卖。原本家庭共有共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会造成方方面面的无谓损失,除非双方的所有财产都是现金,否则争产战注定是一场“2-1<1”的负和博弈。
比如说房产的分割,一般需要拥有房产的一方给对方支付补偿金。但如果谁都不肯吃亏,在房价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请评估师定价,这就要付一笔评估费用,100万以下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5%,100万以上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即使双方最终决定将房产出售,也要因此缴纳契税、所得税、印花税、中介费等各种税费,如果房屋购买不满5年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而用拿分到的钱重新去置业又要支付一笔新的税费,就算去租房,则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总之怎么算都是大大的亏本生意。
   汽车的分割更加麻烦,达不成一致意见,同样得花钱请评估师。万一家里有什么值钱的字画、古董,还是涉及到评估费,如果不得不变卖套现的话,不但收藏品将来的升值收益与你无份,还要支付给拍卖行一笔拍卖手续费。黄金首饰也算家庭财产,如果遇到小气丈夫连这个都要和妻子争,那一进一出的金价升水贴水相加,可能就要损失30%。
   最“伤钱”的恐怕还是股票基金等市值波动幅度较大的金融资产的分割,如果离婚时恰巧碰到大熊市,双方能够理性面对协商解决还好,要是一方心怀怨气非要立即分割的话,那这个“肉”不但“割”的心痛,而且还很冤枉。
   而为了争夺这些财产所花费的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果是涉外离婚争产案件,光律师费可能就是好几万。而如果离婚时无过错方为了想多分一些财产,聘请侦探去寻找
   过错方(如出轨)的过错证明,或者调查对方的藏匿财产的话,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上面这些都是摆在台面上的刚性成本,还有一些隐性成本的杀伤力也不容小觑。比如为了打官司耗费的大量时间精力意味着丧失许多本可以去工作赚钱的机会成本,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过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的话,离婚则企业也会造成巨大的打击,对其事业发展造成严重伤害。如果有孩子的话,对孩子心灵的伤害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备而不用”才是真正赢家
    由此可见,想把离婚的损失降到最低,除了想尽办法打赢争产战之外,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大家理性面对,好聚好散。一夜夫妻百日恩,念及双方旧情,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适当为对方考虑,实现和平分手,这样能省掉不少的评估费、律师费、交易费等。如果心怀怨气,抱着寸土必争,丝毫不肯吃亏一分,甚至咄咄逼人,虚构债务,恶意侵占对方财产的心态,等于是在双方刚刚撕裂的情感伤口上狠狠撒了一把盐,结果只会把争产战推向反反复复劳命又伤财的诉讼持久战中,反而得不偿失。
总之:婚姻有风险,注册需谨慎!面对终生大事,还需考虑周全,三思后行,闪婚闪离要不得。
话说回来,一旦进入离婚争产的战场,就不会有真正的赢家。本文所介绍的诸般兵法,如果读者能一生都“备而不用”,那才是真正的人生和婚姻的大赢家——恭喜你!你和你的另一半已经历了人生道路上的诸般试探和考验,共同领悟到爱的真谛了!
婚前协议和平分割财产
  丁静律师介绍说,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大类。前者指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直接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确定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后者则是就双方财产归属权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其中对富人保护力度最强的无疑是分别财产制。
婚前协议比财产公证更灵活
   婚前协议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前协议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可以对将来婚后双方新产生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如何约定全凭双方意愿。而财产公证则只能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确认。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录音协议等都不被承认。夫妻双方对约定可公证可不公证。公证的好处有三,一是避免将来某一方对协议内容的真伪与效力进行质疑,二是让双方对协议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更加明确,三是可以避免因为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导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情况发生。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财产特别多,建议还是进行公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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