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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冤狱三年获赔35万,国家赔偿堕落成了封口费

作者:安阳律师网 来源: 日期:2011-10-17 22:50:47 人气: 标签:

   我们不愿看到一个公民被不明不白关进监狱,更不愿意看到纳税人的钱被不明不白用于“私了”。如果没有错判,那为何还要花费35万元的公帑?如果确系冤案,那么就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此案。

  河南嵩县智障者吕天喜,被判刑入狱3年,此事有了新的进展。判决此案的洛阳西工区法院与吕家于10月14日达成协议:吕家获得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其他开支。家属还签署了“撤诉申请书”,表示“家属不告了,也不要求重审了。”

  30万元“救助金”和“撤诉申请书”捆绑交易。前者故意规避了“赔偿”一说;后者意味着吕家不再要求本案的重审和翻案。作为一起重大案件,公众有权知道:本案到底是不是错案?相关责任人有没有受追究?如果是错案,为何不重审?为何不通过正常的“国家赔偿程序”赔偿,而要以远高于国家赔偿的标准“私了”此案?

  首先,智障者吕天喜到底有没有犯罪?

  此案曝光之后,当地组成了调查组,洛阳市政法委一负责人朱丹信誓旦旦地称:“吕天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可以确定其犯罪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替人顶罪一说。”没有“顶罪”不意味着判决就是公正的。即使吕有过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受限于其刑事责任能力,未必就构成犯罪。这是司法人员应有的刑法常识。对一个路人一眼就能看出有精神问题的人,在没做精神鉴定、家属没到场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有罪判决——这样的案子,如果都算“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那真不知当地还有多少“吕天喜”!

  其次,吕家答应不再申诉此案,法院就可以不重审此案了吗?

  本案的关键是吕的精神状况。如今,吕已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使其罪名成立,也可从轻、减轻判刑。但当初法院根本没有做鉴定,是把他当健康人定罪量刑的。这一出一入,严重动摇了当初判决的正当性。如今真相已经大白,难道错案就不需要纠正了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案的当事人有权申诉;同时,第205条明确规定:法院院长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启动重审程序。是“必须”重审,而不是可以重审。错案必纠,冤案必翻,这是最起码的司法公正。可能智障者吕天喜,未必对自己的“犯罪前科”感到羞耻,但每一个法官都应该为任何一桩冤案得不到纠正而感到羞耻,这是法律的羞耻。

  30万元“补偿金”不能替吕天喜讨回一个公道,30万元也无法弥补本案对司法公信造成的损害。同时,还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一个智障者的案子,为何公检法一路绿灯,不做司法鉴定?为何没能通知到其家属?吕自报住址的县名、村名都是正确的,只是把乡名说成隔壁乡的,工作稍微细致一些就可解决,这不是剥夺其正当诉讼权利的理由。

  总之,对于本案最需要做的不是给“救助金”、“封口费”,而是彻底查清事实,追究冤案责任人,还吕天喜一个公道,还公众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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