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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避税新思路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8-26 18:08:02 人气: 标签:
  房地产企业避税新思路
    某外资工业企业累计亏损数千万元,目前资产和债务基本相抵,也就是净资产基本为零,这样一家企业还有任何价值吗?
    最近经济不太景气,企业关门结业也比较普遍,我也受托处理这样一家企业的清算事宜。股东的意见是清算完成后直接注销。但律师的职业思维又让我们考虑上面的这个问题,除了注销外,这个企业完全没有其他价值吗?
    虽然今年房地产形势不太景气,但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前两年开发的项目还是利润非常丰厚,投资者也常常为避税绞尽脑汁,房地产企业最常用的避税或逃税方法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各个环节的成本,如要求工程承包商多开发票等,但这些方法往往存在不少问题,税务部门的监管也越来越严。除了这一招,还有其他方法吗?
    如果把这家亏损数千万元的工业企业与某盈利数千万元的房地产企业合并,合并后不就可以将盈利和亏损相抵,而没有任何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了吗?如果这样能行得通,那么,让我们来计算一下这家亏损企业的价值,假设累计亏损四千万,可以冲抵四千万的利润,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可以少缴一千万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这家企业的亏损最多可以值到一千万元。
    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吧?但税务部门也不是吃干饭的,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就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可以用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亏损冲抵合并后企业的利润,但是这是有额度限制的,可以进行亏损弥补的限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据此计算,即使用这种方式合并亏损企业,可以扣减的利润相当有限。
    不过这个规定留下了一个漏洞,税务总局只考虑并限制了某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情况,没有考虑到以亏损企业兼并盈利企业的情况。所以,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反客为主的方法绕过这个限制。假设A为盈利企业,B为亏损企业,本意是A企业兼并B企业,但反过来操作,A企业的股东先取得B企业的全部股权,这样AB两企业均由A企业股东控制,然后将AB两企业合并,合并后保留亏损的B企业,注销A企业,这样就绕过了税务总局关于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冲抵盈利的限制,可以把B企业的全部亏损用来冲抵A企业的利润。如果股东比较喜欢原来的A企业,他甚至还可以把合并后的B企业改成原来A企业的名称!
    照这个思路,我的客户完全不需要注销这个企业,而可以将这个亏损的“壳”卖个好价钱。当然,上面说的只是个基本的思路,真正的合并避税并不是这么简单,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还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实际的操作还是要取得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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