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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仁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案

作者:安阳律师网 来源: 日期:2011-11-21 15:32:44 人气: 标签: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正仁,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三亚市公安局崖城派出所副所长,住该所宿舍。因本案于200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2000年5月2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0年9月14日被依法收监。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希祥,男,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令,男,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正仁犯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案,于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正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寻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正仁及其辩护人王希祥、王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5月4日晚上9时许,三亚市崖城镇青年陈将如因其姐被张春丹殴打,便纠集陈文波、黎学鑫、王辉龙找张报复。当晚,四人持刀在崖城中学门口将张春丹砍致重伤。案发后,张春丹家属向崖城派出所报案,时任该所副所长的冯正仁负责受理该案,并以第二天上午组织干警前往伤害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在该案调查取证活动过程中,住在犯罪嫌疑人陈将如家中的该所保安员陈太培,在某日晚上,带陈将如的父亲陈鸿候到冯的外家找到冯正仁,要求冯酌情处理。过后,被告人冯正仁于8月20日亲笔书写通知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崖城派出所开会处理该案。于是,陈文波的父母陈道钦、陈学兰、王辉龙的母亲邢福兰到派出所接受调解处理,冯当时说赔钱就保证没有事。后陈道钦、邢福兰分别交3000元给冯正仁转交给张春丹家属。陈将如的母亲邢菜娥也在该所保安员陈太培的带领下到张家交了2000元赔偿金。该案赔偿调解后犯罪嫌疑人陈将如、陈文波、黎学鑫、王辉龙便回到各自的家中居住并从事生产劳动。在案发至调解处理该案期间里,被告人冯正仁曾于7月3日以办案人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关于张春丹被砍伤案的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但一直未交有关领导审批,压案一年多之久。1999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陈文波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被张春丹看到,两人发生互殴,后陈文波到崖城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冯正仁受理该案并亲自给陈录口供,其笔录内容亦谈及到陈文波伙同陈将如等人持刀砍伤张春丹之事实。被告人冯正仁明知陈文波系前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却不采取任何措施捉拿案犯,使得陈文波回家后在2000年3月10日晚上伙同他人在崖城镇上再次持刀将张春丹砍致轻伤。
  原判还认定,2000年1月14日晚10时许,三亚市崖成镇青年王二松、陈少能、卓德平、黄道伟、黎振、林庆灼、谭诗良、张海亮和“汕头仔”陈昂等人在该镇“天龙宾馆”三楼“铜龙包厢”唱歌、喝酒。在喝酒过程中,王二松和卓德平便离开包厢,两人乘坐一辆侧三轮车来到镇“情园发廊”,将正在发廊里拖地板的服务员张某某殴打后拉上三轮车,强行带到“铜龙包厢”,要求其陪在坐的客人唱歌、喝酒,张不从,王二松、卓德平、黄道伟、陈昂便拉张到四楼409房间,先后对张进行强奸。次日凌晨4时,张某某逃回发廊,将自己遭强暴之事告诉发廊老板关淑贤。早上8时许,张某某在关淑贤的陪同下来到崖成派出所,正好碰到该所副所长冯正仁,两人便向其报案,张反映自己被强奸的经过之后,并告诉冯正仁强奸她的人现还在“天龙宾馆”409房睡觉,要求冯去抓人,其中有一个自称是“二猫”(指陆小畅)的人。被告人冯正仁听后却说:“二猫那么有钱,又有地位身份,不可能干那种事”,说完便骑车离开派出所。张某某、关淑贤见状,就到所长住处找施良群所长报案,但施当时在三亚办事,于是两人用电话向施报案。所长施良群接到报案后意识到案情严重,便电话指示该所干警林尔祥组织警力前往宾馆抓捕案犯。当林尔祥等人将王二松、陈昂抓获带回所里时,正好冯正仁在所长办公室,林尔祥便将二个嫌疑人交给冯,并说这二个人是轮奸的,冯说知道了,遂将王二松、陈昂带入办公室。张某某、关淑贤得知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便按派出所干警的电话通知前往派出所辨认案犯,在所长办公室里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冯正仁向张某某说“是否他们两个轮奸你”?张说是,冯又问王二松、陈昂是否轮奸张,两人回答说是,并说是昨晚喝酒太多才强奸的。冯正仁听完之后便对张某某说:“你是卖淫的,他们是嫖娼的,这事可大可小,要抓一起抓,你们自己到外面解决吧。”王二松、陈昂听后便离开派出所,张某某、关淑贤见此就责问冯:“这么大的事就这样完了?人就这样走了”?和冯争吵起来。10时许,施良群从三亚回到所里,当其了解情况后,便通知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当天,该刑警支队副支队长余玉全带领干警来到崖城派出所听取汇报并展开抓捕行动,但当时只抓获犯嫌疑人卓德平,其余三名案犯均在逃。
  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正仁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冯正仁犯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冯正仁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冯正仁不服,上诉称:(一)原判认定其压案不报,以调解处理重伤刑事案件,纯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以其犯徇私枉法罪并处于刑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本人徇私或徇情;(三)原判认定其犯私放在押人员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王二松、陈昂被带到派出所时尚未立案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不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上诉人主观没有私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其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上诉人冯正仁没有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本案王二松、陈昂不是依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冯正仁没有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二)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冯正仁徇私枉法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没有能证明冯正仁徇私、徇情的证据。请依法改判上诉人冯正仁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正仁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张春丹的陈述,证实1998年5月4日和2000年3月10日两次被陈文波等人砍致重伤和轻伤的事实;证人麦福珍、朱剑斌的证言证实张春丹被砍伤案由该所副所长冯正仁主办,且通知案犯家属到该派出所处理赔偿医疗费的事实;证人陈太培证实曾带陈鸿候到冯正仁外家找冯要求酌情处理,且赔了2000元给张春丹后,犯罪嫌疑人陈将如一直住家中的事实;证人邢福兰、陈道钦、陈学兰的证言均证实冯正仁在处理张春丹被砍伤赔偿后就没事了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王辉龙、黎学鑫证明张春丹被砍伤调解赔偿后,没有受到派出所的传唤或抓捕;陈鸿候、邢菜娥的证言证实其儿子陈将如经派出所调解赔偿后一直在家中从事生产未被抓捕的事实;证人张先儿、林向兰的证言证实其要求派出所冯正仁抓拿案犯及赔偿医疗费的事实;上诉人冯正仁的供述说明要求案犯家属赔钱治伤的事实。还有冯正仁亲笔所写的通知书、被砍伤者家属的收款收据、刑事立案报告表、三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佐证。(二)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正仁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事实清楚,有受害人张某某陈述2000年1月14日日晚被王二松、陈昂等人强奸后,第二天早上同该发廊老板娘关淑贤到崖城派出所报案,案犯王二松、陈昂被抓回派出所后,辨认时,冯正仁说“你是卖淫的,他们是嫖娼的,这事可大可小,要抓一起抓,你们自己到外面解决吧”,王、陈离开派出所的事实;证人关淑贤的证言证实其陪同张某某到崖城派出所报案的情形与张某某陈述的一致;证人施良群的证言证实,接张某某报案后,指派干警林尔祥到天龙宾馆409房抓获案犯的事实;证人林尔祥的证言证实其将所抓的二名轮奸案犯交由冯正仁处理的事实;证人罗干证实冯正仁叫张某某与王二松、陈昂自己到外面处理的事实;证人余玉全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带领支队干警到崖城听取派出所汇报并布署抓捕轮奸案犯的事实;证人林庆灼、谭诗云证实王二松被派出所抓去后又放回来的事实;上诉人冯正仁的供述说明了张某某、关淑贤曾向其报案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冯正仁徇私枉法和私放在押人员的事实,确认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正仁身为公安执法人员,对明知有证据证明已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人,徇情枉法,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致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追诉;且利用职务,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放走,其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正仁徇私枉法和私放在押人员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改判无罪的意见及理由不充分,且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提出上诉人冯正仁的行为分别构成两罪,以数罪并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剑华    
审 判 员 曾纪川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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